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减少现钞交易,增加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订天天商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天天商场预付卡、预付卡),存储介质为纸卡和磁条卡,纸卡面值分为10元、20元、50元。磁条卡面值分为100元、200元、500元人民币,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其他面值的磁条卡。
第三条 天天商场预付卡面值等值于卡面数字的人民币。
第四条 天天商场预付卡为非记名预付卡。
第五条 预付卡的发行方式仅为商场发售,只可在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属下各天天商场(出租柜台、商铺除外)使用。
第六条 纸质预付卡不可分次使用,在有效期内使用后即由商场收回、废止。购买预付卡时如无明文约定,则磁条卡在有效期内可分次使用,但不可重复充值,卡内余额使用完后,由商场收回、废止。
第七条 预付卡面记载到期日,按出售日起有效期不短于3年。
第八条 非记名预付卡不可办理冻结、挂失。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天天商场购买预付卡。
第十条 个人或者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或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登记表》,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预付卡实行限额发行,每张非记名预付卡的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包括使用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划帐等。不得使用现金。商场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本公司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并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公司有权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有关联系、沟通之用。
第十四条 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或对磁条受损但可以正确、恢复读取信息的预付卡,售卡商场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购卡者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售卡商场办理,暂时交还过期或者受损卡,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激活或者换卡。
第十五条 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印制的,制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天天商场向购卡人收取购卡金额以外费用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应在购卡人购卡时告知,并与预付卡金额同时收取,向购卡人另外开具收取费用的发票。
第十六条 用户获得预付卡后,应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前保持卡面整洁、完整。对于因顾客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读取及恢复磁条信息的预付卡,预付卡作废。本公司不退卡。
第十七条 预付卡余额不计息,不可透支,不可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 客户在天天商场使用预付卡时,收银员会在收银机刷卡。客户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顾客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顾客使用天天商场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由本公司核实后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本商场购买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款需将原卡(或者受款卡)暂时交还公司操作,退货金额到账周期一般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天天商场商业预付卡持有用户应该在有效期内使用。如用户要求退卡的,顾客需退还购卡发票给售卡商场,本公司将视收取卡面值20%的手续费(现金)并核实卡内余额后,将卡内对应金额退至顾客在天天商场购卡时登记的账户。退卡金额到账周期一般为十个工作日。如对自购买日起超过3年以上未消费使用也未申请退卡的,公司从第四年起每月扣取不超过10%卡内余额作为账户服务费,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天天商场的数量可能增加或减少,以门店告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动,应通过天天商场服务台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天天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三) 持卡人遗失、全损预付卡的。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的权利
(一) 有权要求购买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如有),本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先取卡后付款购买预付卡的,购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付清购卡款项的,天天商场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直至购卡人付清全额款项(含约定违约金),预付卡方可正常使用。
(五)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直接在系统中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
(六)用户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在发现用户注册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暂停预付卡部分或全部功能。
2.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用户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天天商场交易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b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e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天天商场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f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g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义务
(一)应当书面或通过天天商场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和使用说明等。
(二)天天商场应当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天天商场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天天商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用户在使用天天商场预付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视具体情况作出回复。
(五)除特别说明外,天天商场向用户提供的卡片界面、客户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购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对预付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天天商场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卡人的义务
(一)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
(二)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预付卡被窃或被仿制,包括但不限于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在天天商场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预付卡等。购卡人对预付卡、卡号、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借用、伪造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购卡人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天天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本公司公司受到损害的,违反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三十条 本公司、各天天商场及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可以在购卡时向天天商场索取本章程,并可要求与本公司签订单独的购卡协议,购卡协议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本章程执行;购卡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如与本章程冲突的,按购卡协议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章程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户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管辖地为本公司的注册地。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3年5月6日